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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根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铜自然资规〔2022〕373号
生成日期: 2022-09-23 发布日期: 2022-09-2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根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11:35 发布机构: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铜陵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亩均[2022]1号)精神和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根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923      


 

根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实行

差别化供地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铜陵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亩均[2022]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用地

    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优先发展类企业(A)”,优先保障其新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地块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二、鼓励B类(提升发展类)企业用地

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提升发展类企业(B)”,在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基础上,对企业新上项目分期分批予以保障,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鼓励企业使用存量土地资源扩大生产规模。

三、限制C类(帮扶转型类)企业用地

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帮扶转型类企业(C)”,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鼓励引导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改建、扩建、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待亩均效益评价为“A“B后,可为其办理新上项目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时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出让起始价。特殊情况下,帮扶转型类企业(C)”确需使用新增用地的,需由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至少按照评估地价上浮20%确定。

四、禁止D类(倒逼整治类)企业用地

    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倒逼整治类企业(D)”,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并优先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鼓励采取政府收储,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改造等多种模式进行再开发,推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连续三年被评为“D的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制定关停计划,鼓励兼并重组或关停退出。

五、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处置

对亩均效益评价中确定为C类和D类的低效工业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2021]9号)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