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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
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我局制定了《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经市局202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开展宣传。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简称“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第四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便于“吹哨人”举报的信息接收渠道,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
第五条 “吹哨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吹哨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告知“吹哨人”是否立案。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结案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吹哨人”给予相应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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