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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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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微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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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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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微违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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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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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无效证件或证书,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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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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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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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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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知招标(采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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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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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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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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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供应商)不遵守开标秩序,不服从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经劝说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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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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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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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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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供应商)在铜陵行政区域内,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不实的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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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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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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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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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专家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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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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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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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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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经提示未影响正常评标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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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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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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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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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经教育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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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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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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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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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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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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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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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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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全部通讯工具,需与外界联系时未按规定方式与外界联系,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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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八条、《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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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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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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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工作未结束,随意进出评标室、进入其他正在评标评审的评标室,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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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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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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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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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代理业务,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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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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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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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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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标人乱收费条款,开标前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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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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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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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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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出现抬高资质门槛、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标情形以外的其他违反《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情形,开标前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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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二条、《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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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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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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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开标前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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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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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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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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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录入有误、投标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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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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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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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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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公开发布的信息不符合规定,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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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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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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