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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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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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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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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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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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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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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当加强对辖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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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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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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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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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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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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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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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调解决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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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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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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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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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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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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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督促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用自备船舶污染物产生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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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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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铜陵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办〔2017〕15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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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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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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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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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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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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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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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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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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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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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并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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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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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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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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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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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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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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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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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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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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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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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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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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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对码头接收能力不足或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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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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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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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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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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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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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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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满足船舶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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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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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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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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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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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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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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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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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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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纳入市政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推动污水处理厂免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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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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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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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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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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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纳入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推动进入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免费转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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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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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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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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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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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对修造船厂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督管理。开展修造船厂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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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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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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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铜陵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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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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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环节的强迫交付、强制收费、暴力威胁手段抢占市场等影响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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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公安铜陵派出所和枞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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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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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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