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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铜交港〔2023〕294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文号: 铜交港〔2023〕294号
生成日期: 2023-09-27 发布日期: 2023-1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铜交港〔2023〕294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1 16:30 发布机构:铜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铜交港〔2023294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  

 

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101日起施行。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做好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

长江作为黄金水道具有极高的航运价值,发达的航运也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长江安徽经济带航运绿色发展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深入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一)精心部署宣传。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纳入学习计划,进行专门部署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业务干部进行培训,切实提升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要紧扣《条例》特色和创新点,加强对港航企业、船舶修造、从业人员等精准指导、重点帮扶,深度阐明《条例》关于内河船舶生活垃圾和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联合监管职责、船舶噪声治理等条款的立法缘由和主要特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二)创新宣传方式。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突出重点,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基层海事、执法机构、航运公司、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栏等作为户外普法宣传载体,实现《条例》宣传载体多元化。

(三)依法全面履职。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积极主动做好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当前要着力抓好相关工作:一是明确收费模式,推进《条例》落地见效。对锚地和临时停泊区的船舶污染物(除生活垃圾以外)接收,仍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有偿接收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强和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接收能力。二是为做好《条例》实施期间的平稳过渡,我市所有港口、船舶修造企业及水上服务区,应当免费接收靠港作业(装卸、维修、加油)船舶的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对自身条件不能有效接收船舶污染物的,须于2023101日前书面委托水上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在水上进行接收,委托接收协议报辖区海事和主管部门备案,委托接收产生的费用由港口、船舶修造企业及水上服务区承担。三是进一步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持续巩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四是进一步推动实现船舶污染物转移电子联单全过程闭环管理,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监管,推动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五是深入推进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模式,构建海事、港航、船检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鼓励船舶实施零排放强化对达标排放船舶监管。六是加强执法监管,持续强化现场检查力度,加大对船舶偷排超排、非法洗舱、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作为推进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项任务有序有效有力推进。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单位要结合地区实际,合《条例》中的部门职责,通过资源共享、服务推动、互相协作,扩大《条例》影响力。要借鉴周边地市好的经验做法,逐步完善属地政策,推动船舶污染物上岸后转运处置环节的费用减免,减轻港口企业、船舶修造、水上服务区、水上移动接收企业的污染物转运处置成本,推动《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附件: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职责清单

 

 

 

2023927


附件

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主要要求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相关依据

1. 应当加强对辖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

2. 采取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

市财政局

《条例》第六条

3. 协调解决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

市交通运输局

《条例》第十一条

4. 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四十一条

5. 负责督促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用自备船舶污染物产生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四条、《铜陵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办〔2017154号)第三条

6. 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

市生态环境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7.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七条

8. 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9. 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并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四十一条

1. 对我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市交通运输局

《条例》第四条

2. 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

3. 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条例》第十九条

1. 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对码头接收能力不足或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

《条例》第十三条

3. 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满足船舶用电需求。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纳入市政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推动污水处理厂免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费。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纳入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推动进入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免费转运处置。

市城管局

市交通运输局

《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实施对修造船厂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督管理。开展修造船厂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市经信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四条、《铜陵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第三条

负责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环节的强迫交付、强制收费、暴力威胁手段抢占市场等影响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

长航公安铜陵派出所和枞阳派出所

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海事处、

池州海事处、

枞阳海事处

《条例》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