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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 | 文号: | 财购〔2024〕7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府采购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629112 |
财购〔2024〕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铜陵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市财政局将选取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2024年3月28日
铜陵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铜陵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基本目标。
第五条 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一并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工作;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和指导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专业性、效率性、政策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是否物有所值,实现资金节约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政策落实情况;
(五)合同各方当事人合同履约、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诚实信用情况;
(六)采购人内控管理等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三档:80(含) -100分为优、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市级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撰写自评或评价报告,审核汇总材料后报送市财政局。
单位自评是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原则上按年实施,实现自评全覆盖。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采购人实施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财政重点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结果开展抽查评价,重点复核评价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数据是否真实、绩效完成目标是否准确等。抽查评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评价机构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及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情况、政策落实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结论。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评价指标分析;
(四)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市级各预算单位收到绩效评价通知后,应按照绩效评价要求收集整理绩效评价资料,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外,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开。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本级财政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预算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管理、健全制度和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次年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通报机制,督促市级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开展采购单位自评、评价结果为差、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差异较大的项目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据实予以合理保障;对评价等级为中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按照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对评价为差的,要及时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取消、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认真整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策落实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或在季度营商环境评议中被扣分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附件:
1.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
3.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附件1
铜陵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计分标准 |
权重 |
|
1 |
(一)政府采购预算(8分) |
准确性 |
☆A=1-(全年经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全年政府采购预算*100%)(注:经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情形不包括:年中当年上级安排、市委市政府要求追加实施、年初列入待编年中分配到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本表均按此标准)。 |
A*权重 |
2 |
|
2 |
政策落实性 |
☆B=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政府采购预算/全年政府采购预算*100%。 |
B≥40%得3分; 30%≤B<40%得2分;B<30%得1分。 |
3 |
|
|
3 |
规范性 |
是否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界定的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是”得此项满分,“否”此项不得分。(本表是否项均按此标准) |
1 |
|
|
4 |
完整性 |
在编制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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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5 |
(二)政府采购意向(3分) |
规范性 |
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意向公示期是否不少于30天(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除外)。 |
|
1 |
|
6 |
完整性 |
内容是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和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1 |
|
|
7 |
公开透明性 |
是否在指定媒体“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相关信息。 |
|
1 |
|
|
8 |
(三)政府采购需求(6分) |
规范性 |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商务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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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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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需求审查;履行决策程序。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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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完整性 |
采购活动开展前,是否按照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需求调查,是否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是否合规、完整、明确,并按要求确定需求内容。 |
|
2 |
|
|
11 |
公开透明性 |
采购需求是否在指定媒体“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开相关信息。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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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政府采购计划(6分) |
规范性 |
是否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在“徽采云”申报;采购计划是否包括采购需求(预算400万以上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内容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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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准确性 |
☆C=1-(全年变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全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 |
C*权重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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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整性 |
☆是否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进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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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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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五)组织采购(24分) |
规范性 |
采购公告、变更公告、结果公告等发布时间是否满足法定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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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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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集中目录以内的项目是否委托集采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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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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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与项目、专业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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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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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允许以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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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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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政策落实性 |
是否在采购文件中落实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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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是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货物、服务项目给予10%-20%,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
2 |
||
|
21 |
☆D=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全年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0%。 |
D≥40%得5分; 30%≤D<40%得4分;D<30%得2分。 |
5 |
||
|
22 |
时效性 |
年初预算项目是否在9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年中调剂、追加项目是否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发布采购公告。 |
|
2 |
|
|
23 |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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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采购活动未一次完成,是否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废标重新采购或项目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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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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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公开透明性 |
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是否在指定媒体“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开相关信息。 |
|
1 |
|
|
26 |
(六)合同订立(9分) |
规范性 |
政府采购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和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
|
3 |
|
27 |
政策落实性 |
是否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给予推广、支持,并申请融资成功的。 |
|
1 |
|
|
28 |
时效性 |
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质疑投诉等情况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除外)。 |
|
2 |
|
|
29 |
采购人是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徽采云”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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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公开透明性 |
采购人是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合同公示。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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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七)履约验收(8分) |
规范性 |
是否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报告是否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对验收结论、履约质量等明确表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和达成采购目标。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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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是否实现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岗位分离;大型或者复杂采购项目,是否邀请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面向公众的项目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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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时效性 |
是否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及要求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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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开透明性 |
验收结果是否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本部门(单位)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相关信息。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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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八)资金支付(6分) |
规范性 |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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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时效性 |
是否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支付预付款。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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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是否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合同约定供应商账户。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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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九)采购质量(13分) |
规范性 |
质疑答复是否证据充分、内容全面、意见明确,无答复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敷衍了事、内容不全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
|
2 |
|
39 |
时效性 |
是否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
1 |
|
|
40 |
科学性 |
☆被质疑率(E)=1-(被有效质疑项目个数/完成采购项目总数*100%)。 |
E*权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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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被投诉率(F)=1-(被有效投诉项目个数/完成采购项目总数*100%)。 |
F*权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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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废标率(J)=废标政府采购项目个数/全年组织政府采购项目个数*100%。 |
(1-J)*权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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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预算资金节约率(H)=(预算额-合同额)/预算额。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
H<2%或≥10%的不得分,2%≤H<5%得1分,5%≤H<10%的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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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政府购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根据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合理计分。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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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十)采购内控管理(17分) |
规范性 |
☆是否建立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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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采购协议是否明确本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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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是否按照法定情形,依法合规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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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是否授权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公平公正参与评审,是否因评审中存在倾向性或指定性情形导致举报、有效质疑投诉等。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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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采购档案,且内容齐全完整。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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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科学性 |
☆是否建立内部决策和审查机制,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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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是否明确内设机构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采购管理员。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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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是否建立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离规则。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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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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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标用于单位整体评价,可视情况将☆条款用于项目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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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及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等。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三、采购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政策落实性和时效性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三)政府采购意向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透明性情况;
(四)政府采购需求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透明性情况;
(五)组织采购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情况;
(六)合同订立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情况;
(七)履约验收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情况;
(八)资金支付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情况;
(九)采购质量的规范性、时效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性情况;
(十)采购内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评价。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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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内容 |
|
1 |
招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指定品牌、地域限制,以及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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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年限等限制性条款。 |
|
3 |
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外地企业在本地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
|
4 |
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在本地区设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 |
|
5 |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
|
6 |
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7 |
采购信息变化未发布更正公告。 |
|
8 |
未按规定期限延长开标时间。 |
|
9 |
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
|
10 |
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
|
11 |
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
12 |
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
13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转非招标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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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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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2.超过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
|
16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
17 |
未按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