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专项提升活动的通知
财购〔2023〕2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反馈,我市二季度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议主要存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不合理、不完整等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经研究决定,在2023年7-9月份集中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专项提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铜陵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专项提升活动的通知
一、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事项
(一)切实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财购〔2023〕11号)要求,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其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要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二)依法选用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应当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的适用条件并按照《铜陵市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三)正确区分政府采购工程和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正确分清依法必招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工程对采购文件编制的不同要求,适用法律法规、文本格式、编制内容不得相互窜用。
(四)合法规范设置资格门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按照必要和精简的原则,合理合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实际不相符的资格或业绩要求。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得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及创新、绿色、节能环保、采购进口产品等有关采购政策。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承诺函,每个采购标的货物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工程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
(六)严禁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有以下条款: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设置隐形门槛;在资格条件中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等,坚决查处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为。
(七)规范设置评审指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服务、安全、质量、履约等具体要求,不得将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文件规定之外信用分管理纳入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指标以客观指标为主,尽量减少主观指标及其权重,原则上非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不设主观指标,货物采购项目主观指标建议不高于10%,服务项目不高于20%。
评审标准中的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要结合需求调查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评审因素要表述明确、详细、具体,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与之相对应,且区间之间分值差距不宜过大,“好、中、差”的评审标准要具体、明确(如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为“好”、符合4个方面条件为“中”)。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采购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如做“★”标记)标明;采购文件应避免在一般评审因素中增加“至少”“必须”等强制性表述,避免评审专家将一般评审因素视同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审。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
(八)规范设置资格认证及奖项。设定的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需同时满足下述要求: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不得设立与采购需求服务和质量无关的资质认证及奖项设置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如“铜都杯”、如“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得将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如CMM/CMMI认证。原则上不设置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奖项设置建议以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发文为准,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但不得限定区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者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评奖对企业成立年限或服务周期有期限要求的如“文明单位”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九)全面审核投标报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例如: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或任何固定金额(例如:报价低于预算限额的80%)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项目采购需求、行业发展、市场竞争以及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比较情况等进行报价合理性审查。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包括总价和单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其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够诚信履约的,可继续参加评审,否则其投标(响应)文件应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防止出现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情况,避免发生“天价采购”、“豪华采购”。
(十)规范物业服务采购。采购人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设定服务人员最低数量和专业要求,物业服务采购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物业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采购文件中对从业人员年龄没有限制,拟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出具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合同后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供应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投标(响应)报价评审委员会可认定其为低于成本报价。
(十一)加强项目评审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评分要公正,不得倾向个别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约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如:磋商小组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 则以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供应商的分项得分)。
(十二)完善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投标无效情形外,采购文件可以按以下原则设立符合性审查条件,明确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一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标准清晰,审查条件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条款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二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合理适当,即符合性审查应针对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或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轻微瑕疵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对投标文件组成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对应位置做出说明,不得以非必要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问题作出投标无效认定。
(十三)规范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或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
(十四)规范合同签订及文本条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约定一招三年,首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在原合同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可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十五)明确信用记录的运用范围、查询方式并保留查询记录。除财政部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行贿犯罪当事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失信信用记录外,不得将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之外的其他信用记录作为参与采购活动或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条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二、相关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规范化实施是落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关键举措,各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政府采购流程管理。各采购人、代理机构要落实采购需求管理和内部审查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3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规范提升活动,切实解决我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等过程中不合规等问题,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二)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要承担起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主体责任,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要对其委托和所编制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交易中心要加强集采项目政府采购文件审核。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梳理本单位政府采购履职尽责存在问题,健全内部采购决策、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把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质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代理机构应加强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制定示范文本。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加快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推广示范文本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分类设置指引(详见附件),引导采购人、代理机构规范项目采购方式、评审办法,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采购计划批复关口,对采购方式使用错误的不予下达采购任务书,市公管局、枞阳县财政局要落实责任分工,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条款,压实监管责任,及时梳理近阶段我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加大采购文件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的,责令其改正。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市公管部门建立会商协作机制,了解本区域采购单位采购文件规范编制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提高政府采购文件质量。加大对城市绿化项目监督管理。
(五)加大处罚力度。财政部门及市公管局对因质疑、投诉、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和营商环境评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综合运用通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主体责任。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及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分类设置指引
附件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分类设置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评审标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强化采购人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一部分 采购方式分类及适用范围
一、公开招标适用范围
达到400万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二、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工程和服务项目不适用。
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第二部分 评审办法分类及适用范围
一、最低评标价法
1.定义: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适用范围: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综合评分法
1.定义: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2.适用范围: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通常选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部分 评审办法设置指引
本部分将另行发布,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办法应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皖财购〔2022〕69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的通知》(铜公管〔2021〕9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