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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16:48 发布机构: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字体:[ ]

 

 

 

 

 

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县、区城管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铜陵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法领办〔2023〕4号)精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了《<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2024年2月21日

 

抄送:市司法局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处罚基准

1

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情节严重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首次违法,拒不改正。

对单位处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二次违法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三次及以上违法

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一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

一般情形

拒不改正,但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实行密闭运输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二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逾期不改正,但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二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情形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污染路面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污染路面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情形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污染路面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污染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立即改正,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

一般情形

拒不改正,但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逾期不改正,但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逾期3日以上仍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7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五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500公斤以下拒不改正的

千元罚款。

一般情形

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500公斤以上2吨以下拒不改正的

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2吨以上拒不改正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8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一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逾期不改正,但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9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二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逾期不改正,但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10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5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日以上7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7日以上9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9日以上11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1日以上13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3日以上15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5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

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天、5天、10天、15天,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天。

2.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认定后,在2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且再次被执法部门认定的次数。

3.“处罚标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最低等次罚款数额是本数的除外;“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