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流浪犬收容基地
犬只领养、认领办法(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犬只的领养、认领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当事人向犬只收容场所申请收容犬只的领养、认领活动。
第三条 向犬只收容场所办理犬只领养,暂实行免费;办理认领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
第四条 当事人在申请领养、认领犬只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犬只领养
第五条 下列犬只,允许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申请领养。
(一)无主犬只;
(二)没收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犬只领养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 个人申请领养犬只的,倡导每户领养一只,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四)签订犬只领养协议;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领养人已经合法登记两只及以上犬只者不得办理领养。
第七条 单位申请领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办法,配备管理人员;
(二)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三)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签订犬只领养协议;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领养人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的;
(二)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曾因养犬被多次投诉的;
(四)领养后弃养的;
(五)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九条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养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单位申请领养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一)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对领养犬只未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三)遗弃、虐待领养犬只的;
(四)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五)领养犬只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六)违反犬只领养协议的;
(七)领养人不具备领养条件及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情形的。
第三章 犬只认领
第十一条 对收容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15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15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作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犬只权属的相关材料。包括已登记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等证件及复印件,犬主饲养犬只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及复制件。
(三)执法部门出具的同意其认领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执法部门送交犬只收容场所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请认领,没收犬只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和实际情形处理。
第四章 办理犬只领养、认领流程
第十四条 办理犬只领养、认领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领养人填写《申请单》,填写个人信息。
(二)核对材料。递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办理领养、认领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领养、认领规定的,不予办理。
(三)检查犬只。检查内容包括犬名、犬种、体型、犬只毛发颜色、健康状况等。
(四)审批核准。犬只收容场所对领养的申请审批通过后,通知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领的审批通过后,可现场领走。
(五)办理手续。申请办理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选出一定数量犬只供申请人选择,确定领养犬只后犬只收容场所与申请人签订领养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并由犬只收容场所对领养的犬只统一办理检疫免疫、养犬登记、拍照存档等相关手续后领走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