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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铜陵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2024-06-2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铜陵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09:42 发布机构:市教体局 字体:[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24〕8号)部署要求,以及我市“师德师风建设年”“教学质量提升年”工作要求及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得到进一步清理整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地落细,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工作保障更加到位,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重点

1.守牢安全“底线”方面。重点包括:县(区)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书记、校长、教师、教研员是否政治安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改、风险监测预警等机制是否健全,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溺水、学生自我伤害、性侵、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治理是否到位。

2.规范招生行为方面。重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是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是否存在招收特长生现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入学报名登记是否落实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是否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要求;普通高中招生是否落实“十严禁”要求,是否从严控制中考政策加分;残疾儿童、困境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是否到位;学籍管理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等。

3.规范办校(园)办班行为方面。重点包括:幼儿园编班是否合理,在正常开园时间以内是否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义务教育学校是否落实“阳光分班”要求;普通高中特色班等办班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超过55人以上大班额;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开展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等。

4.规范教育教学(保育)行为方面。重点包括:幼儿园是否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幼儿园是否开展任何小学化倾向的教学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作息时间安排是否科学;中小学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学科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作业管理、考试管理、手机管理是否落实教育部和我省政策要求;普通高中是否提前选课走班;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是否从严控制、严格管理等。

5.规范开展延时服务、课后服务和研学旅行方面。重点包括:幼儿园延时服务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的行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是否严格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和我省5个“严禁”要求;中小学是否存在以研学旅行名义组织集体补课、违规培训,是否落实小学以县(区)内研学旅行为主,初中以市内研学旅行为主,高中以省内研学旅行为主的政策要求。

6.规范收费行为方面。重点包括: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是否存在擅立项目收费,超标准、超范围以及不按核定标准和规定程序收费,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问题。

7.规范教材教辅、课外读物和校服管理方面。重点包括:幼儿园用书管理是否规范;中小学教材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是否落实“一科一辅”及相关选用政策要求;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校服选购过程是否规范。

8.规范教师行为方面。重点包括:师德师风建设是否到位,学校是否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要求;教师是否违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背离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教师网络发布行为是否规范。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实施(6月30日前)。各县(区)依据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订具体工作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到每所学校和每名书记、校长、教师身上。

(二)全面排查整改(2024年7月至9月)。各县(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对照规范整治重点排查要求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强化问题限期整改与跟踪督办,确保排查整改工作无死角全覆盖,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加强规范办学要求的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统筹指导(2024年9月-10月)。市教体局在各县(区)排查整改基础上,通过交叉调研、责任督学进校等方式对重点领域开展督查,进一步推动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四)做好总结反馈(2024年11月至12月)。组织对

“规范管理年”行动进行总结,适时开展评估,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度。

四、组织实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总结推广规范办学的典型经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政策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久久为功、常管长治,坚决防止出现挑战底线和触碰红线的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2.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基础教育办学治校声誉评价体系,如实记录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单列显示,声誉评价结果面向一定范围公开,作为学校、教师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3.建立能力提升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一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基地校,作为区域书记、校(园)长跟岗研修的基地,并完善基地校进入和退出机制。要有序组织新任书记、校(园)长和声誉评价排名靠后的学校书记、校(园)长到基地校开展一定期限的跟岗研修。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教研组建设制度和校本培训制度。要统筹教师培训各类项目和基地、工作室等组织,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将规范办学底线要求作为书记、校(园)长、教师培训基本内容。

4.建立责任落实制度。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强化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压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及时触达每所学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触碰底线红线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于漠视学校违规行为、敷衍塞责、处置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督办问责。

5.建立监督曝光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要畅通并公布规范办学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建立曝光台,对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加强监督力量建设,通过家长委员会、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学校。

 

附件:1.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2.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附件1

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0.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1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二、政策文件

1.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

2.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教材〔2022〕2号)

3.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

4.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5.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

6.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号)

7.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

8.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9.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 号、19号)

10.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11.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12.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 号)

13.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

14.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

16.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17.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

18.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

19.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教〔2019〕28号)

20.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 号)

 

 

 

 

 

 

 

 

 

 

 

 

 

附件2

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或在公开场合传播、通过网络转发相关错误观点。

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处置不当。

3.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

5.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7.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

9.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10.严禁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

11.严禁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12.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

13.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