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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统筹标前准备工作
(一)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应提前部署本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发起的招标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落实项目资金。科学编制招标方案,按要求公布招标计划,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组织招标活动。
(二)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部招标管理制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定标原则方法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审议事项范围,规范流程、决策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三)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促进中小建筑企业发展举措,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对政府投资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深化标中跟踪管理
(一)做好前后衔接工作。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性质特殊、关注度高及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的,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行业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在发布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各级政府明确的重点项目和应急项目,公管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
(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合理确定工期。资质及业绩规模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避免“以高配低”或设置隐性壁垒。明确合同付款方式、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重大项目可以引入法律、技术专家审核,确保合法合规、条款清晰,避免后续争议。
(三)规范代表评审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审查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情况。
(五)稳步推进“评定分离”工作。招标人应按照科学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标活动内控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对实行“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定标过程中不得向中标候选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因素或其他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附加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六)畅通质疑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
三、强化标后履约管理
(一)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工程建设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一致,禁止私下变更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定期检查中标人履约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信息。
(二)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附件:评标报告审查意见书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