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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切实规范招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确保评标评审公平、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根据项目特点,委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代表参与评标评审。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的主要职责:
1.介绍项目背景、技术要求等必要信息,签署《评标承诺书》;
2.评标中全程参与评标活动,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3.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或争议事项代表招标人进行客观说明;
4.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畸高、畸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签署评标报告并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
6.配合投诉调查并提供说明材料。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权利:
1.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3.对评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近亲属、投资关系等);
2.曾参与投标文件编制或提供咨询服务;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第八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财物、好处;
2.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干预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3.泄露评标过程信息、投标人商业秘密;
4.篡改、隐匿或销毁评标资料;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采购)人代表履职情况参照评价,并通报其所在(委托)的招标(采购)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招标采购人监督小组应加强限额以下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代表评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约定及时处理交易评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则旨在规范招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行为,各招标(采购)单位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具体细化本单位委派代表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