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工作
人员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相关人员
卡折代持备案制度的通知
县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从源头上预防“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卡折代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现就健全完善铜陵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相关人员卡折代持备案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
(一)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本人或有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需要进行备案。市、县区民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岗人员参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开展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
(二)卡折代持备案:代持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卡折的相关人员。包括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并非救助对象近亲属但代持其卡折的相关人员。
其中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包括铜陵市各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监督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具体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鼓励有衔接并轨试点任务的县区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备案范围。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需要拓展备案范围。
二、具体备案内容
(一)近亲属备案内容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近亲属基本信息、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情况等。
(二)卡折代持备案内容
代持人基本信息。包括代持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职业等。代持具体情况。被代持卡折的救助对象姓名、享受低收入人口类别、家庭住址、与代持人关系、代持卡号/存折号、代持原因等。
三、备案原则
备案制度遵循“主动申报、重点核查、属地管理、公示公开”的原则。“主动申报”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必须对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情况,相关人员对救助卡折代持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重点核查”指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情况、相关人员卡折代持情况,必须进行重点核查;“属地管理”指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对所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备案工作、相关人员卡折代持备案工作负责。“公示公开”指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当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情况、相关人员卡折代持情况在享受低收入人口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备案程序
(一)近亲属享受备案程序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在近亲属纳入保障的1个月内,填报《铜陵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表》(附件1)。
(二)卡折代持备案程序
相关人员卡折代持情况,在发生代持行为时,代持人应在1个月内到村(社区)进行备案登记,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填写《铜陵市社会救助相关人员卡折代持备案表》(附件2)。
(三)归档管理
两类备案表通过村(社区)、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逐级上报至县区民政部门保存。县区民政部门统计梳理形成《铜陵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汇总表》(附件3)和《铜陵市社会救助相关人员卡折代持备案汇总表》(附件4)。
(四)复审复核
县区民政部门应结合低收入人口保障复审复核工作,每年对备案对象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复核,作出新增、保留、核销的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真实完整申报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要帮助并督促近亲属在申请低收入人口保障过程中,主动申报是否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代持人应如实申报卡折代持情况。
(二)认真开展核查
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备案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重点,并组织力量入户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收入人口范围;对卡折代持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落实回避制度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等环节,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在卡折代持备案核查中,若涉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持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强化监督检查
对不如实申报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区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补报备案并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收入人口保障待遇、违规代持卡折谋取利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铜民社救〔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铜陵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表
2.铜陵市社会救助相关人员卡折代持备案表
3.铜陵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汇总表
4.铜陵市社会救助相关人员卡折代持备案汇总表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