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 人社秘〔2024〕286 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 施的通知》(皖人社秘〔 2023〕2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 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登记 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 12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 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家 庭,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 0.3 亩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家 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对男性 50 岁以下、女性 40 岁以下长期失业人员,原 则上通过“1131”就业服务措施帮扶实现就业,不认定为就业 困难人员,对其中积极配合各项就业帮扶措施、非因个人主观 原因不能实现就业、就业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个人申请、由社 区(乡镇、办事处) 出具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经县区人 社部门核实后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报市人才综合服务 中心备案。
(三)申请人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 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不得认定为 就业困难人员。
(四)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关于申请人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进行对照查询。
三、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 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登记证、连续登记失业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 遇情况、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由经办人员通过内网系统 (安徽智慧 就业服务平台、社保系统等)获取, 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 况无法从内网系统获取, 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核实由申请人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核 查结果。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人员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 材料。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5.失地失林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 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线上申请: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 注册并登录, 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社区(乡镇、办事处) 提出申请。线下申请: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社区(乡镇、 办事处)提交申请。
2.审核。社区(乡镇、办事处) 预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现场查验并在内 网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社区(乡镇、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申请 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经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后,在社区(乡镇、办事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期满, 公示无异议的, 于 2 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信息录入 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 同时汇总上报至所属县区人社部门进 行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申 请人。
3.审批。县、区人社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系统中的数 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按工作流程予以认定。并汇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名册, 向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4.结果反馈。认定结果可通过社区(乡镇、办事处)反馈 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系统或线下窗口查询审批结果。
四、完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 困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早实现 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 政策。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担任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 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工作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表示没有就业要求或 2 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
(一)现行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期间, 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情况说明(男性 50 岁以下、女性 40 岁以下长期失 业人员)
202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