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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 2025 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7-21 发布日期: 2025-07-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0562-2168521
关于做好 2025 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1 09:59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各县区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 2025 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函〔2025278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切实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学习服务环境,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高效、深入开展, 现就做好 2025 年全市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形成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政府引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自觉参加学习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 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知识 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

三、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全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 (每学时不低于 45 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科技创新等基本知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 2024  5 月公开征集确定 的专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 合同已到期,自今年 6  1  日起 不再作为我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平台。

四、培训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继 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4.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5.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的专业研究活动;

6.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他方式。

五、学时认定

因省学时管理系统尚未建立,今年学时认定仍进行线下登记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由主管部门认证,公需科目学时(枞阳县除外)和总学时由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认证。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562-2119863

2025  年起,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可通 过以下三种途径认定:学时折算认定,参加线上学习, 学时折算认定与线上学习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需要自愿选择。

(一)学时折算认定方式详见《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25109 号)有关规定。学时折算认定设置 5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方式进行,逐步消化至 2030 年。

(二) 线上学习方式为: 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资讯中心专题专栏栏(或直接 打开网址 https://hrss.ah.gov.cn/zxzx/ztzl/ ),点击专技人员综合 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后点击前往培训平  任意选择安徽开放大学(科目一)、安徽大学(科目二)、安 徽农业大学(科目三)、安徽理工大学(科目四) 4 个国家级继 续教育基地培训平台后注册学习。登录注册前,学员操作指南、常见问题解答及本通知,可自行下载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公需课学习后,按课件要求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打印合 格证书(最多获得 30 学时)。参加网络课件类学习的,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各级组 织部门、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市级继 续教育基地, 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且在地市备案的有关单位提供 的网络课件进行学习。

(三)学时折算认定不足的,可以参加线上学习补齐学时。

六、有关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任务和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好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对在继续教育管 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过渡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 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 须经学员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直单位为干部人事部门) 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5 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截至 2026  5  31  日。



 附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09 号)

         2.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政策解答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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