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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铜陵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16:02 发布机构:铜陵市民政局 字体:[ ]

         

关于印发《铜陵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铜陵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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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10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基本信息录入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刚性支出扣减核算后)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程第八条和第条有关规定;

(三)未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程第八条和第条有关规定;

)未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或者低保边缘家庭。

第八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参照《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范围核算办法和调查流程参照《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限制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限制规定。

1)金融资产。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原则上需低于当地同期4.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可放宽到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车辆。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除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12万元以内)、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型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

3房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不作为认定的限定条款。认定有效期内,非因拆迁和危房改造原因,原则上不得购买非居住用房、不得兴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超过人均住房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不动产全部作为家庭成员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1.5倍,可不作为认定的限定条款。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限制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车辆、投资额、多套房产和大额金融资产的按照《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分档额外核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后,导致申请人总体收入超出标准的

(三)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

(四)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高消费行为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根据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机制,在办理低收入人口认定和退出时,按照困难群众利益最大化原则,经困难群众本人同意后,为其匹配最适合的救助政策,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  审核确认机关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  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  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第十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十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

第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十九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明显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审核确认机关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关机构将其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铜民发〔202179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7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