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资〔2024〕53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保安公司:
《铜陵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2024年11月5日
铜陵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皖国资法规〔2023〕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市属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属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四)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五)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董事会下设立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首席合规官(或合规总监),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等相关合规管理文件。
(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提出合规审查意见。
(三)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领导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业务和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五)向董事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工作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在首席合规官(或合规总监)领导下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及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评价。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六)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境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积极引导、支持公司律师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企业合规经营风险。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八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制度文件的合规审查,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重视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关注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
(三)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保障企业资产安全与良好商业信誉。
(四)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组织开展合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相应采取商业伙伴作出合规承诺、签订合规协议、增加合规条款等措施,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严禁滥用三方资金监管措施,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法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列入三方资金监管项目。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加强内部资金管理,不得通过滥用企业优势地位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坚持依法纳税,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及时制止外部侵权行为,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信息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性和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收集、存储、使用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八)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九)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礼品与商务接待。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受或送出礼品以及超标准接受或组织商务宴请,维护正常商业关系与市场秩序。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操作指引等。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诚信履约、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招标采购、资产租赁(管理)、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市属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各项操作指引,或将合规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和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或暴露的合规管理缺陷,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推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强化合规检查,并将合规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合规检查,应客观公正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给予支持,业务及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市属企业所属企业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除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向市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市属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每年年底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总分析企业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或合规总监)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市属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和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加强专职、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的配备,通过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企业合规管理应当加强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司法监督等机制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市属企业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评价。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结果以及合规审计中发现的合规管理问题通报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细化评价指标,纳入对业务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价。对员工和所属企业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市国资委将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引导、鼓励员工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宣扬守法诚信、合规经营典范,对在合规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激励奖励。
第六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并将合规管理作为初任领导干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风险预警、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逐步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等相应职责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企业已经建立完备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经评估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考量因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县区(经开区)国资委(办)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