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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文号: 铜公管〔2026〕17号
生成日期: 2026-03-30 发布日期: 2026-03-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信用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2-5886156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0 11:11 发布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良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失信信息分类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和其他类失信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类别,具体如下:

(一)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1.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3. 受到2万元(含)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4. 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二)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1. 受到2万元(不含)以上且5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2. 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3. 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三)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1. 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2. 限制参与依法必招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信息;

3. 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4. 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四)其他失信信息

被我局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细化失信信息公示期限

1.轻微失信信息,市场主体在6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责任后,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按照最长的类型为准。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市场主体的非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记录进一步缩短公示时限,其中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单项记分5分(不含)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公示,作为数据统计和主体评价的应用依据。单项记分在5分(含)以上且15分(含)以下的,公示期为3个月。单项记分15分(不含)以上的,公示期为6个月。同一市场主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新的不良行为采取累计记分,并以最后一次发生不良行为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

3.市场主体行政处罚类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公示期限执行。

4.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市场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但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仍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关失信信息应当继续予以公示。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三、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

    行政处罚类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公管局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推送信息办理修复。同时,在规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至“信用中国”网站。确因情况复杂或需进一步核查的情形,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延长办理时限。

非行政处罚类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满后,市场主体无需提供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相关不良行为记录自动转入后台管理,不再进行公示。

通知中所指市场主体为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本通知自202641日起施行,202412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不良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铜公管20244号文)同时废止,枞阳县参照执行。关于市场主体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遇有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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