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件精神,落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
(一)充分认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和重要组织推动者,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切实对招标活动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总责。立足竞争择优初衷,从招标投标全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围绕标前筹备、招标方案、开标评标、定标签约、履约管控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逐项细化责任清单、落实管控措施,以合规操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增强学习宣贯的自觉性。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要求纳入内部常态化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覆盖,推动主体责任贯穿招标活动全过程,切实将政策要求落地落细。通过专题学习、案例警示等方式,引导全员深刻认识责任法定性与重要性,自觉抵制违规干预,把责任意识转化为廉洁履职、规范操作的行动自觉。
二、规范招标人主体责任行为
(三)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式、科学设定评标办法、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确定中标人等核心事项,严格遵循法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不得随意拆分标段规避招标。
(四)强化招标信息公开透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周期合理统筹发布招标计划,并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发布时间不迟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至少提前3日公示招标文件,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资料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发布招标信息的项目,不得进场交易。特殊情形需缩短招标计划及招标文件预公示发布期的,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商确定。
(五)提升依法必招项目质效。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明确招标需求,科学策划招标方案,合理划分标段、确定技术和商务要求。综合考虑技术、质量、安全及全周期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对技术复杂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设定价格权重,对竞争充分项目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判断标准及处理程序。
(六)科学决策非依法招标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招范围的项目,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分类别制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的金额标准。实际执行时,应当根据项目技术特性、市场竞争情况及招标成本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可采用询比、竞价、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同类重复性项目可采用集中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模式,降低交易成本;细化非招标项目采购标准和流程,明确决策依据、竞争程度要求及内控措施,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合规。
(七)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审查。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结合项目特点与需求,科学设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评审标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八)优化评标定标组织管理。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的质询、考察,招标人不能完全交由招标代理代为行使。定标因素设置应明确定标指标及分值权重,避免主观随意性。定标过程需全程留痕,形成书面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理由、成员意见及最终结果,确保定标环节公开透明、有据可依。同时,严格落实评标专家回避制度,主动排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并及时更换,保障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九)规范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承诺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实质性条款。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充分研究论证合同金额、分包金额等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加强招标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为项目后续审计、监督检查及纠纷处理提供依据,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建立供应商考核机制,公布考核评价内容,规范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在招标文件中的应用。
(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建立招标人代表的选取和培训机制,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决策、失职渎职行为等行为,根据情节严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项目后评价机制,将后评价结果与后续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招标人代表考核及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相挂钩,通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不足,持续提升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三、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链条
(十一)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招标人发现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该保函(保险)的开具机构履行担保义务;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相互串通的,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通过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重点核查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聚焦招标计划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组建、中标结果公示等关键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处理结果纳入招标人信用评价体系。
(十三)协同闭环主体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管联动体系,针对问题易发频发、异议投诉集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以及有关专项治理的需要,实施重点检查,共享监管信息、互通违法违规线索,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公安等机关的线索移送、协同办案机制,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定期通报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引导招标人自觉规范履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开展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铜公管〔2022〕55号)《关于调整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范围的通知》(铜公管〔2022〕134号)同步废止。
附件:1.交易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性)审查报告参考格式
2.XX项目招标计划参考格式
3.招标文件预公示信息表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市水利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