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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全市参保单位实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 铜人社秘〔2026〕5号
生成日期: 2026-03-19 发布日期: 2026-03-19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0562-2126829
关于全市参保单位实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9 17:09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县(区)人社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监控,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准确性,保障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保单位实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害的职工进行抢救治疗,尽快帮助其脱离生命危险;对死亡职工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同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形式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做好事故报告的信息登记、保存等工作,并提供事故报告业务相关咨询服务。

二、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受伤事故、死亡事故,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告;职业病,参保单位应于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

三、事故报告不视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之申请,不作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主张,参保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伤(亡)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事故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简要经过描述事故发生状态、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五、工伤事故报告中关于事故单位的相关信息为工伤认定结论文书送达的重要依据。

六、参保单位填写必须真实,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且未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参保单位负担。

七、报告方式:

电话报告:0562-2126829

网络报告:https://tl.ahzwfw.gov.cn/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铜陵人社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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