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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28 发布日期: 2026-05-08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28130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8 15:20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林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方案》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古树名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林长巡林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林长引领,压实属地责任

各级林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发挥林长制统筹引领作用,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林长巡林、督导检查的核心内容,纳入林长制重点工作部署。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举措,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规范巡林流程,健全巡查机制,强化过程管控

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各级林长要严格履行巡林职责,把古树名木巡查作为巡林核心内容,常态化开展辖区内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和问题“回头看”,重点巡查古树名木生长态势、生存环境、管护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与破坏风险。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时限、闭环管理,确保排查全覆盖、整改无死角、管护不间断,防范各类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发生。

三、明确养护责任,强化技术指导,提升管护水平

按照“属地管理、就近便利、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辖区内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细化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养护责任落地落细。各级林长牵头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养护人员风险识别、隐患处置、日常管护能力。养护责任人要常态化监测生长异常情况,及时制止损害行为,主动上报问题,形成“林长牵头、部门指导、专人养护”工作格局。

四、精准施策管护,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健康存续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长势衰弱、生长异常及濒危古树名木,及时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科学研判,严格遵循“一树一策”原则,制定修缮救治、养护复壮方案并精准实施。结合实际,统筹修建防护围栏、支撑棚架、防雷等保护设施,全面完成在册古树名木保护标牌规范悬挂、信息动态更新,实现古树名木规范化、精细化管护全覆盖。

五、强化资金保障,拓宽筹措渠道,夯实工作基础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古树名木保护修复项目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作。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公益组织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

六、加强宣传引导,挖掘文化内涵,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林长要牵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活动,充分挖掘古树名木的生长历程、变迁、典故、传说,传承古树名木历史文化价值,讲好古树名木故事。通过媒体宣传、科普宣讲、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普及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大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形成“人人关心、人人爱护、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严格执法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筑牢保护防线

各级林长要牵头协调林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古树名木保护执法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刻划、钉钉、攀折等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严格管控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祈福用火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到位、巡查不及时导致古树名木受损、死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