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2013〕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精神,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救助和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从2014年起,我市城乡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城镇扶助金标准,即:我市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270元、340元。(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城建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分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殡葬救助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凭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县区政府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救助标准给予殡葬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县区政府)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县区政府)
8.实施医疗补助。纳入城乡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其独生子女因病死亡发生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个人支付较困难的,可由各县区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各级政府要鼓励各类慈善公益组织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扶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双方意愿,提供再生育咨询等服务。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按省规定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10.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市卫生部门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就医便利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失独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失独家庭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失独家庭要开展巡诊登门访视、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1.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各级政府应更加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精神慰藉,建立“一对一、全覆盖”的长效结对帮扶机制。各县区要组织开展以社区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一对一”的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鼓励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继续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怡养家园试点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县区政府)
12.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传统节假日的慰问工作。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走访失独家庭,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组成的社会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县区政府)
13.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享受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14.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公安部门要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其合法收养子女可享有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15.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办理相关手续时,为其提供便利。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帮扶资金时,要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扶持其发展生产、创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6.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权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的,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司法部门及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严格落实责任。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9.强化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资金投入,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提标部分由县区级财政统筹解决。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20.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政策运行机制,加强机构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实行对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统一规范管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
21.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