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城乡一体、同步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经信、旅游、行政执法、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常态化。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经信、旅游、行政执法、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联、市老龄办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无障碍社区服务、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九条 鼓励开发、应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市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做好规划服务、建设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现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现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鼓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现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县(区)政府、残联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主要干道和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能破坏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三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交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适合各类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高层住宅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逐步配置一定数量的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建设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应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
公共汽车应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第二十四条 公交公司应根据需要,在贯穿城市东西、南北方向的公交线路上配置无障碍公交车辆,方便有需求的残疾人出行。
第二十五条 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应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停车场应该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在无障碍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二)60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
(三)大型商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可以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
第四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享有无障碍地获取政务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权利。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逐步将下列重要的政务信息制作成有声版,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一)市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市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 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规范、清晰、明显。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确定每年3月18日为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日。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四条 市无障碍促进会、残疾人组织应定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三十六条 市无障碍促进会、残联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情况组织调查评估。
市无障碍促进会、残联可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市残联、老龄办等有关团体、单位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