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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铜陵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号: 财农〔2021〕6号
生成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农业农村科 政策咨询电话: 2629092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铜陵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1 00:00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 ]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铜陵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有关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铜陵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铜陵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林业局

2021621

 

 

 

 

 

铜陵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市和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局、市民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市20日内,提出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市民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20日内,提出市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保费补贴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岀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级,强化县(区)级管理责任。县(区)级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由县(区)级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县(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县(区)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上年度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第九条 县(区)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县(区)级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区)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釆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釆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资金限额由县级自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民宗局、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笫十六条 有关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资金管理规程,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扶贫开发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279号)《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256号)、《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农〔2019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3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

3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

因素1: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权重30%

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  (权重30%

因素3:政策因素 (权重30%

绩效等考核结果          (权重10%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中央和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革命老区、受灾因素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2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少数民族人口等数量及结构

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落实民族政策有关规定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3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任务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报:省财政厅、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

铜陵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6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