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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医保办〔2020〕7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院: 根据省深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医改发〔2019〕1号)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54号)文件要求,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对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见附表)。本表项目所列调整后价格为省属医院最高价格标准,市属三甲综合医院参照执行,二级医院下调10%、一级医院下调1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下调20%执行。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医保结算系统限价标准,保障就医人员顺利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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