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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号: 铜政〔2015〕10号
生成日期: 2015-03-27 发布日期: 2015-03-27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7 00:00 发布机构:wys 字体:[ ]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5327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1524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3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