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房地产宏观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和土地供应结构。科学安排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提高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促进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国土、规划、住建、土地储备部门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未开发用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二、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筹集模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以货币化及“房票”方式安置,货币化及“房票”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等政府投资性住房,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商品住房中选择合适房源团购筹集。(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收办、市建投公司,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三、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建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捆绑”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原2%调整为1%;开发项目中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部分,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原0.75%调整为0.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单体建筑规划设计总层数7层(含)以下按1350元/平方米、规划设计总层数18层(含)以下按1600元/平方米、规划设计总层数19层(含)以上按170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
适度增加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方式,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
四、支持商品房合理消费。阶段性给予购房人补贴。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1%给予补助。持私有产权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或“房票”安置方式购买住房缴纳契税时,新购住房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化补偿或房票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免征契税。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1%的购房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首付款凭据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非铜陵户籍、在本市或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房款的职工家庭,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放宽户口迁入条件。对非铜陵户籍人员在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缴费凭证及契税交纳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鼓励商业综合体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引入符合政策要求的新型商业业态入驻经营。根据项目租用场地面积及年度租金减免额度,3年内给予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一定数额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五、提高人才购房补助标准。对在本市中小微企业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含非国有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授予的),或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及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交纳社会保险满1年,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政府购房补助、房改及住房保障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在购买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市财政按实际购房建筑面积、最高90平方米以内给予300元/平方米补助。县区财政按市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如符合1%的购房财政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该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六、优化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外,取消其他附加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压缩审批服务时限。在各项要件具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当日、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屋产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市国土局)
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经营权。除本市国有资本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县、区政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门槛或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七、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市国土、财政、发改、人社、住建、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规费(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清理以及信贷资金监测,强化风险防范举措。(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
加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监管。市国土、规划、工商、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强化对开发项目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工程质量等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注重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新闻办、市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八、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相关牵头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解读。
九、本《意见》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