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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负责人解读】市人社局局长王保中解读:《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生成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5-2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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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市人社局局长王保中解读:《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28 00:00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铜陵市人社局局长王保中就《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

1.问:请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王保中局长: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最后一次调整标准是2015年距今已有6年未调整目前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240元/人.月而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达到645元/月,相比之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只有低保标准的37.2%。横向比较,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也低于合肥、芜湖、马鞍山、池州等市。部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近年来频频上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关注,多次呼吁将该议题作为建议和提案,要求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故原《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急待调整。

2.问:《意见》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有哪些?

王保中局长:该文件是对原《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文)的修订。

原《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文)自2005年出台至今已有15年,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但执行至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相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引起广大被征地农民的不满,多次上访;二是与国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衔接,原转城保的制度也不能实施;三是让新增被征地农民能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享受补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现行国家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3.问:《意见》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王保中局长: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市领导的要求,自2020年6月始,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考察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借鉴我省相关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铜陵实际,草拟了《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12日、12月8日,原市政府副秘书长查日华同志两次组织召开修订《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稿)协调会,再次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要求对《办法》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2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并要求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请市委常委会研定后,按程序印发执行。12月28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昌红梅同志主持召开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会,按会议要求,市人社局及时了解和借鉴了合肥、芜湖、宿州、马鞍山、滁州、宣城、阜阳等市的做法,并赴省厅农保处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铜陵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1年4月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程双林同志主持召开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1年5月11日,市人社局再次召开会议,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县区、部分乡镇、办事处对《意见》的修改建议,并就政策解读、有序实施等进行了安排部署。

5月21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意见》。5月28日,铜陵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铜陵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铜政办[2021]8号)。

4.《意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王保中局长:对在库被征地农民仍按老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新增的被征地农民,铜陵市政府通过发放社保缴费补贴的方式,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保中局长:一是纳入政策的保障对象。铜官区、郊区行政区域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依法享有被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参保办法。新增被征地农民不再按原办法政策规定参保,而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原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其中已按原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继续享受待遇。

三是政府给予补贴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每年按规定足额缴纳1500元及以上养老保险费每缴费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年限累计为15(即总补贴3万元)。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每缴费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年限累计为15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

四是补贴资金的来源。第一,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每亩征收5万元的标准提取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第二,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30元/平方米标准,对住宅开发用地提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不足。第三,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从其他财政资金渠道筹措。设立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待遇支付、个人缴费补贴支出、土地补偿费返还。

五是对已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返还费用的,按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先后顺序,由原征收经办机构审核,于《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将缴的被征地农民人均土地补偿费统一还给村集体。

6.问:《意见》有哪些创新举措?

王保中局长:一是改变筹资渠道,从原先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改为从土地征收成本和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使筹资渠道符合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二是通过发放社保缴费补贴的方式,鼓励引导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问:《意见》的实施有哪些保障措施?

王保中局长:一是明确了职责。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被征用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核定;市财政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支测算、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了“通过社保缴费补贴,鼓励引导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用途。专项用于意见实施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返还中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人均土地补偿费、本意见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四是明确了新政策适用对象和衔接问题。本意见实施后,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享受社保缴费补贴。

解读负责人:王保中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咨询科室: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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