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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生成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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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19 00:00 发布机构:政务公开办 字体:[ ]

关于《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3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制定出台《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30号),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季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同时求各设区市应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据此,参照安徽省《办法》规定,出台我市《暂行办法》并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二、起草过程

按照《办法》要求,12月17日,在参照我省合肥、阜阳、安庆等市做法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县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部分采纳1条。意见征集后,原市环保局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代拟稿)并报市政府。2019年1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具了《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未提出修改建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范围,是指根据各县区(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及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来源,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经开区)分级筹集。

(二)考核指标,以各县区(经开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季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其中,PM2.5、PM10指标的考核权重分别占75%和25%。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已审核数据。考核周期,按季度进行考核。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偿及缴纳,若县区(经开区)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经开区),分别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35%、30%、20%、10%、5%;若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需要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经开区),分别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5%、10%、20%、30%、35%。

(四)空气质量季度综合排名方法,空气质量综合得分= (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分值越高排名位次越高。得分为正数视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得分为负数表明空气质量同比变差和PM2.5、PM10浓度指标较上年同比不降反升。

(五)对于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变差的,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即县区(经开区)PM2.5、PM10浓度较上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空气质量综合得分×1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修正系数”计算额度缴纳资金。对于考核季度PM2.5浓度指标改善显著的(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县区、经开区,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季度。

(六)加强资金管理,对于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各县区(经开区)应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七)《暂行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省政府《办法》实施时间一致。

四、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本着“奖优罚劣、纵横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当前空气质量考核的核心指标PM2.5为主,PM10为辅,其他指标暂不纳入。

《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空气质量补偿的基本定义、考核指标、数据来源、核算周期,补偿额度及方式等。以细颗粒物(PM2.5)为核心,每季度对各县区(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确定各县区(经开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空气质量恶化的,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经开区)。考虑各县区(经开区)空气质量现状差异较大,改善任务轻重不同,补偿金额基于各县区(经开区)空气质量与本辖区上年度质量纵向比较决定,不在各县区(经开区)间做横向比较,着力于不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