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100MB1970295H/201911-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社会救助 铜政办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16:33 |
| 发文字号: | 铜政办〔2019〕1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铜政办〔2019〕14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起,市辖三区、枞阳县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601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1188元/人·月(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007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782元/人·月(其中财政补助标准601元/人·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按照申请、核对、审核、审批等流程规范操作,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资金,加强本级配套资金筹集,确保提标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