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933P/2020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铜农农 |
| 成文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10:31 |
| 发文字号: | 农农〔2020〕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渔业技术管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53810 |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农〔2020〕2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30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渔〔2019〕95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农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工作方案》(皖农环函〔2018〕1262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创新驱动、质量兴渔、依法治渔的基本原则,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减量增收、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加快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到 2022 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空间布局得到优化,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基本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主产区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28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到 65%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到 2035 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养殖尾水全面达标排放,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水产养殖生产空间,保持水产养殖基本生产能力。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切实保障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四)优化养殖生产布局。以沿江、沿河、环湖为重点,因地制宜优化养殖生产总体布局。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等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调减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科学调减公共自然水域限养区投饵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科学确定捕捞强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积极拓展养殖空间。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提高稻田综合效益,实现稳粮促渔、减肥减药、提质增效。积极发展工厂化等人工可控环境设施养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制度。发展池塘标准化养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工厂化养殖、大水面生态增养殖、鱼菜共生、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创新发展养殖方式生态健康、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安全优质、三产融合产业化经营的生态养殖小区。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推广疫苗免疫、有益微生物制剂等生态防控措施,减少水产养殖用药。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推广,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严禁大量投施粪肥。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继续开展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实行养殖小区或养殖品种轮作,降低传统养殖区水域滩涂利用强度。以县为单位建立渔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加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养殖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设施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鼓励水处理装备、池塘循环水养殖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养殖产品收获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降低水产养殖业市场准入门槛,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培育和壮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水域滩涂资源配置,加强对水域滩涂经营权的保护,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鼓励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养殖户与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有机衔接。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加强网箱网围养殖监督管理。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依法依规加强网箱网围养殖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开展网箱网围养殖,管控限养区的网箱网围养殖。以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等区域为重点,依法拆除非法的网箱围网养殖设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在工厂化养殖和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和支持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测,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整治。推进养殖生产副产物、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网箱网围拆除后的废弃物综合整治,尽快恢复水域自然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鼓励和支持在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发展不投饵不施肥的生态增养殖,加大对底栖动物保护力度,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加强城市水系、农村坑塘沟渠综合整治,放养景观品种,重构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系环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规范水产种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选育推广优质、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加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品种创新各类主体积极性。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支持重大育种创新联合攻关。推进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标准化扩繁生产,提升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种场建设,鼓励和支持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保护我省特有及地方性种质资源。强化水产苗种进口风险评估和检疫,加强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强疫病防控。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并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壮大渔业执业兽医队伍。支持水产养殖用疫苗推广。实施病死养殖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强化投入品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强化饲料、兽药、水环境改良剂等投入品使用监管指导,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投入品等行为。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产品快速检测、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以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为基础,集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价格信息、市场分析预警、在线监测等为一体的渔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生态水产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养殖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结合当地资源特点,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水产养殖,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区域和全国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发展电商等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培育大型水产养殖企业。鼓励和支持渔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认可,支持渔业企业参加“一带一路”知名展会,扩大我市水产品影响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项目,将池塘标准化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模式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加大对水产养殖产业扶贫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探索金融服务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基本险+商业险”等模式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强化科技支撑。面向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科技需求,加大对池塘标准化养殖、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养殖等绿色养殖技术以及水产良种繁育的科技研发与技术示范的支持力度。加强省现代农业(水产)产业技术体系沿江综合试验站建设,积极争取“种业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等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强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发挥体系作用,培训新型职业渔民,加快水产养殖科技成果转化熟化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为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供有效科技供给。(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二十一)完善配套政策。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保障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养殖尾水治理、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给。将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建设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畴。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二十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贯彻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要严格执行涉渔法律法规,落实好强渔惠渔政策,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依法保护养殖者权益。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二十五)强化督促指导。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铜陵市商务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铜陵监管分局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