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933P/202006-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铜农农 |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10:46 |
| 发文字号: | 农农〔2020〕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退捕转产渔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渔业渔政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62229 |
关于印发《铜陵市退捕转产渔民社会保险
补贴办法》的通知
农农〔2020〕12号
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退捕转产渔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
铜陵市退捕转产渔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和《铜陵市农业农村局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长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农〔201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经认定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退捕转产渔民。
二、参保补贴及办法
1、对符合享受参保补贴的退捕转产渔民,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参保补贴,每户最多2人,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5年。
2、对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的退捕转产渔民,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县区政府给予参保补贴。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对达到60周岁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不足15年,不足年限的参保补贴,可一次性补缴,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剩余的参保补贴可一次性按生活补贴发放。对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外,按10年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发放4500元(即3000元/年×15年÷10年=4500元)。未领取完生活补贴的退捕转产渔民死亡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剩余生活补贴。
4、享受参保补贴的退捕转产渔民应按照先缴后补原则,由退捕转产渔民个人到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于次年凭缴费证明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参保补贴,所在乡镇政府初审,报县区农业部门审核后,由县区财政部门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到户;享受生活补贴的退捕转产渔民由所属村或社区登记,所在乡镇政府初审,报县区农业部门审核后,由县区财政部门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到户。
三、其他
1、符合条件的退捕转产渔民,在认定低保时,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退捕转产渔民社保补贴资金,在扣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国家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省配套资金后,市级与枞阳县(含划转郊区的周潭镇、陈瑶湖镇、老洲镇)财政按6:4比例分担、与其他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3、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