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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07000030971192/2017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铜陵市统计局 主体分类: 其他 铜统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7-09-21 17:29
发文字号: 铜统〔2017〕5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统计执法监督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588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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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通知

201758


局机关各科室,社会经济调查队:

《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统计局 

2017921


铜陵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办〔2017104号)、《安徽省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局权力清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特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统计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统计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教育法规科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二)给予行政处罚5万及以上罚款的;

(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尚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前,教育法规科应该对案件调查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文稿)、案件卷宗、履行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教育法规科收到统计执法监督局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统计执法监督局及时补充。

第七条  教育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教育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统计执法监督局深入调查取证。教育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九条  教育法规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案卷审核记录》,记录案由、案号、承办人与审核情况,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日期并签名。

第十条  教育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教育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教育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统计执法监督局。情况复杂的,经本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教育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教育法规科复审。教育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教育法规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统计执法监督局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统计执法监督局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教育法规科违反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结合权责清单和工作实际,制定发布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原则上将目录清单内容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开发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审核范围

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

1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2.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拟作出其他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范围;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教育法规科

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2.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拟作出其他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范围;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教育法规科

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2.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拟作出其他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范围;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教育法规科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审核范围

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

4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2.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拟作出其他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范围;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教育法规科

5

行政处罚

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或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2.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拟作出其他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范围;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教育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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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21 17:29 来源:铜陵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