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1192/20171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统计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铜统 其他 个人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17-12-06 17:33 |
| 发文字号: | 铜统〔2017〕7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统计执法监督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5880480 |
铜统〔2017〕74号
各县(区)统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研究室,局机关各科室、社会经济调查队:
《铜陵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17年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统计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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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拓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来源渠道,增加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各级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举报渠道通过铜陵市统计信息公众网向社会公开。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举报。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承接安徽省统计局及本级有关部门移交的统计违法举报事项。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登记制度,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区域等相关信息。对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妥善管理;
(三)及时梳理举报线索,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七条 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
(三)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
(四)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核实
第八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九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本局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按统计执法程序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省统计局转交的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统计执法程序,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或由执法部门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查。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以及举报事项中仅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立案或经检查组现场核查属实,且违法情节较重的举报事项,按规定程序,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移交的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经省统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统计机构处理;
(二)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级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于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结案后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和县区统计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本细则执行。
各县区统计局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统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