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93W/202112-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 主体分类: | 生态环保 铜环函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10:58 |
| 发文字号: | 铜环函〔2021〕628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排污许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5858023 |
铜环函〔2021〕628号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排污许可等有关工作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皖环函〔2019〕89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对市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实施,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管理有序、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主要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列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项目建设主体地点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支队直管企业原厂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
(三)《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第四条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承办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
(一)承办辖区内除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和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承办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辖区内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项目的后台登记及拆销。
(三)承办对《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辖区内属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
(四)出具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预审意见、标准函。
(五)市级安排的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为全市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
(二)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合法合规性复核、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工作。
(三)承担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初次核发、重新申请、变更、延续等)会签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本机关对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监督管理,指导并抽查各分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 本机关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文件签印“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枞阳县、铜官区、义安区、郊区生态环境分局承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文件,分别签印“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4)”。
第八条 市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按照“铜环审〔年度〕顺序号”进行编号,公文编号及流程由办公室负责,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铜环(枞、铜、义、郊)审〔年度〕顺序号”的进行编号。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的排污许可统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印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加盖“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发的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由各分局加盖对应编号的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用于以下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许可、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许可。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可用于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行政许可、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许可(新增)。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许可科)管理、使用。县、区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法规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核发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铜环函〔2019〕475号)除审批目录内容以外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废止。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
附件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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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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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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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煤热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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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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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跨市风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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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电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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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扩大产能的煤矿安全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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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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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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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跨市的地方铁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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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但不跨市的公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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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铁选矿、30万吨/年以下铁矿开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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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硫铁矿、磷矿、石棉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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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色合金制造、再生有色金属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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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废旧钢铁熔炼,轧钢,铁合金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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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湿法冶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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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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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电石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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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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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酿造,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工、制药、农药、染料、酒精、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赖氨酸、淀粉、淀粉糖、制革、毛皮鞣制、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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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省厅审批之外的印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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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废纸造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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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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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含重金属、化工废液废渣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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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医疗废物焚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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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不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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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不含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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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单独固定X射线探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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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导航、雷达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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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不跨市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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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之外的其他工业、科研和医学等电磁辐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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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