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1005/202411-0001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通知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16:47 |
| 发文字号: | 铜政办〔2024〕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工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67617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6日
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食盐,是指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包装食用盐。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和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清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并对储备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照本行政区域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以500吨数量为基数,并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及绩效评价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级财政给予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储备食盐400元/年,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七条 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年初由承储企业提出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出具上年度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含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明单据、材料),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核。对审计机构认为不明确的费用情况,承储企业应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
第八条 审计后的资金使用情况,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在公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三章 承储企业职责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有资质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经审核确定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和随时供应。
第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库的布局,应遵循“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的方式,每6个月实现储备食盐轮换一次,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少于当年储备计划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调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2.全市或部分县、区食盐供不应求;
3.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
(二)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调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下达动用命令。
(三)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四)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较短时间内将食盐数量补至此前储备水平,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确保达到规定库存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承储企业如果出现下列行为,将予以核减食盐储备补贴资金:
(一)虚报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市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市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盐、挪用储备食盐资金,以市级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执行《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相关标准,做到食盐仓储场地设施齐全安全,确保仓储面积满足政府储备量需求。敦促企业落实食盐储备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储备贮存轮换制度等,实行独立仓库储存,按品种、数量、产地、进出库时间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与事实相符。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违反法律或法规的,依照实际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5月26日印发的《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