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8534/202509-0004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主体分类: | 住房建设 建函 民生政策库 个人 住房 |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09:05 |
| 发文字号: | 建函〔2025〕27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622878 |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建函〔2025〕277号
各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陵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优化安置方式,缩短安置过渡期限,盘活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就地或就近无政府投资或团购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方式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比照就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政策,将按政策所安置房屋(虚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款与政策规定应奖励补助之和,扣除被征收人安置需承担费用后的余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购房屋安置的安置形式。
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赠与、提现、质押、抵押,不计利息。
第四条 辖区政府(以下称征收人)负责本辖区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房票安置的,虚拟安置房全部按高层安置房有关规定执行,并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六条 房票安置实施规则:
(一)房票格式
房票制作由辖区政府统一制定,包括房票的格式、印刷、防伪和编号等内容。房票内容应包含房屋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坐落,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由征收人加盖公章。
(二)房票使用范围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本市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政府安置房、公寓、商业用房及配套的储藏室等各类房屋(含车库、车位);征收人不得设置本市区域性限制政策。
(三)房票使用要求
持房票购房时,房票可拆分使用,有效期内允许拆分一次,拆分后的房票有效期与拆分前一致,不重新计算有效期限;房票编号也不重新编号,在原“房票编号”后加“-1”、“-2”等标识。房票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0%。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可向征收人申请兑付房票结余资金,不计算利息。
(四)房票资金结算
售房人出售房屋取得房票后,凭房票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及时将已备案的合同报送项目征收人。房票持有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合同报送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报送后10个工作日内付30%,3个月内付至95%,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产权初始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直接拨付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持房票购买存量房的,由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设立监管专户,搭建交易平台,无偿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征收人应支付的房票资金、房票持有人除房票金额外的购房款全部转入监管专户。房票持有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住建部门备案后,向第三方机构提出房票兑付申请,第三方机构代房票持有人向征收人提交申请资料,征收人5个工作日内将房票资金拨付至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第三方机构确认购房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票资金划入售房人指定帐户,房票金额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房票剩余资金划入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持房票购买政府安置房的,由征收人与安置房产权单位结算。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为房票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房票持有人逾期未使用的,可以申请延期,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奖励政策。
第七条 房票安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房票使用奖励政策。对持房票购房的被安置人,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额度部分10%-20%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报市住建局备案。奖励资金纳入征收成本,由征收人核实后支付。
(二)购买政府安置房优惠政策。持房票购买政府存量安置房的,可由安置房产权单位根据安置房地段、楼层、户型等因素,给予10%-20%价格优惠。
(三)享受购房补助政策。被征收人持房票选购房屋的,成交总价不超过房票价值部分,依法免征契税。成交总价超过房票价值部分,所购房屋为新建商品房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义务教育保障政策。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可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手续;也可依据原被征收搬迁协议,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不含转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签订征收搬迁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枞阳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