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69C/202311-0002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 主体分类: | 政务服务 铜发改能源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17:40 |
| 发文字号: | 铜发改能源〔2023〕47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规范铜陵市分布式光伏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发改委能源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5880520 |
关于规范铜陵市分布式光伏管理的通知
铜发改能源〔2023〕471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铜陵经开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精神,促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分布式光伏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分类管理
1.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2.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2023年8月26日前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布式光伏备案程序
3.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备案装机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项目申报人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相关项目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然人全款购项目(系指自然人在自身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全款购置光伏设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属地供电企业代自然人向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户用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向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投资开发的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向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及运维单位进行建设和运维;其他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向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采取“一户一备”的形式进行备案。
(3)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仍按原程序执行。
(4)各级供电企业要配合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台账,每月定期报送自然人全款购项目申报情况。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项目备案情况台账报送至市能源主管部门。
三、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与提升
4.明确光伏承载能力评估责任。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国网铜陵供电公司应以县区为单位,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其中绿色区域为可完全就地消纳,推荐分布式电源接入;黄色为对于确需接入的项目,应开展专项分析;红色为电网运行安全存在风险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
5.明确光伏承载能力公布渠道。承载能力实施政企协同公示,国网铜陵供电公司应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及所在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县区能源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同步对外公示。
6.滚动计算光伏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季度内新增光伏接入对接入承载能力的影响,供电企业将季度内新增光伏纳入滚动计算,出具接入意见时以供电企业查询的实时滚动结果为准。
7.逐步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国网铜陵供电公司要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等因素,对光伏承载能力分析为红色、黄色区域应向省电力公司上报电网升级改造计划,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高电网消纳能力。鼓励分布式光伏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优先支持就近低压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可探索汇集送出。鼓励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电网企业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探索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按接入光伏容量的15%~20%比例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其配套储能项目与光伏项目同步并网。
四、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服务
8.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属地供电企业要加强与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用户签字(签章)后存档。
9.做好申请资料审查。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接入,应本人办理或本人到场,属地供电企业在受理时应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同时核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要明确体现购置光伏元器件及辅件名称、规格及数量。对于申请时暂时无法提供的,可在并网验收前完成现场核验。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按照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重新申请办理。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以备案企业名义申请电网接入。对于自然人全款购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企业应引导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方式,提高用户光伏项目的收益,所有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方式的户用光伏用户,其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产权证明需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10.做好接入受限服务。属地供电企业应向承载能力受限导致暂时无法接入的用户出具暂时无法接入说明,并根据其申请时间,建立相关台账,在承载能力得到改善后,按照申请接入时间顺序通知申请人重新申请分布式光伏接入。
11.做好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供电企业应按照申请接入时间顺序出具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供电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立即停止建设。
12.做好并网接入审核。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对于备案装机容量与申请并网容量不符的,应及时重新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未按照要求及时变更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投资主体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相关产品合格证(逆变器、光伏电池、组件)应在报验时一并提供属地供电企业。对于自然人全款购项目,供电企业应核验现场安装光伏元器件数量与提供的原始购置发票是否相符,对于不符的,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应经供电企业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供电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具体设备由申请人负责投资建设,相关功能由供电企业在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已有分布式光伏由项目业主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如涉及项目增容,作为必备检验内容。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一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项目业主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
13.做好购电收益兑现。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按月兑现购电收益。其中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直接兑现至居民个人社保账户,禁止以协议的形式,进行收益账户的变更,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收益。
五、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全流程管理
14.履行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分布式光伏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项目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同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达成一致。
15.规范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投资主体应落实安全管理要求,项目设计、施工须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等相关规范,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并网电压等级相符的承装、修(试)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及高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16.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监督。投资主体应承担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县区供电企业应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每年向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供电企业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发电容量不匹配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市能源主管部门,抄报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17.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或自然人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等环节,要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各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是否按照备案内容建设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和运维安全进行指导和管理。
18.严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合同欺诈、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肃查处。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建筑工程规范、施工许可、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供电企业未提供接入系统方案意见擅自开工的以及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光伏发电企业一年内严禁在铜陵市域范围内从事光伏并网工作,相关名单由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季度发布并纳入企业征信,同时向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六、其他要求
19.强化部门联动。市能源、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共同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20.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可在本通知精神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项目设计建设、开发合同文本、协同监管、运行维护等方面内容。在分布式光伏日常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1
分布式光伏备案材料清单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在线平台直接填报)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承诺书(按照在线平台提供的标准模板完善后上传)
(三)产权证明(不动产证或乡镇政府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四)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满足安全要求且具有合法性承诺(项目建设单位、产权人共同出具)
(五)租赁协议/合同(合作开发协议/合同)
(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2
分布式光伏备案承诺书(参考)
为了确保××××××光伏发电项目顺利推进,在建设期间及以后使用过程中,作出如下承诺:
1.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存在结构、消防等安全风险,且为合法建筑。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在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及其相邻的建筑,存在大量粉尘、腐蚀气体的建筑以及相关安全规定严禁建设的其他场所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3.严格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相关责任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与光伏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4.本项目内容不涉及抵押贷款,不会形成“光伏贷”或“设备贷”等问题。
特此承诺。
产权人签字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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