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69C/202411-0002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 主体分类: | 政务服务 铜发改粮食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17:48 |
| 发文字号: | 铜发改粮食〔2024〕4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管理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发改委粮储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869023 |
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管理
细则的通知
铜发改粮食〔2024〕449号
县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枞阳县支行、市金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铜陵市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铜陵市分行
2024年11月15日
铜陵市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管理细则
为保障我市政府储备食用油脂安全和粮油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能力,根据《铜陵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铜陵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从事和参与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储备食用油脂,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食用油。
第二条 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规模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所有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政府储备食用油脂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规模,根据保管成本、财力状况和我市实际负责安排入库费、保管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拨补贷款利息。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足额安排政府储备食用油脂所需贷款。
第二章 储存
第四条 政府储备食用油脂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储、安全规范。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规模及承储要求审定存储资格,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存储的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相适应的储存、运输、装卸设施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食用油脂出入库检验设备。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政府储备食用油脂实行分年限专罐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不得变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储存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政府储备食用油脂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按照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轮换任务。
第三章 轮换及费用补贴
第八条 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轮换由存储企业自主进行,原则上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其轮入的食用油脂质量应当达到国标三级以上(含三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油脂由企业自行处理,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轮换差价正常年份按照轮换年度前三年的平均价审核。遇油脂价格波动较大的年份,承储企业上报上涨或下跌理由,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审核后下达轮换价差,轮换费用补贴包干使用,超出包干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保管费用按《铜陵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动用
第九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市农发行应根据《铜陵市粮食应急预案》适时提出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建议。一旦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
(一)食用油脂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并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政府储备食用油脂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政府储备食用油脂承储企业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储备食用油脂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擅自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油脂或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4日印发的《铜陵市地方储备食用油脂管理细则(修订稿)》(铜粮联〔2014〕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