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MB1535787X/20251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国资委 | 主体分类: | 安全生产 通知 其他 国有企业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16:23 |
| 发文字号: | 铜国资〔2025〕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国企管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128250 |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资〔2025〕56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保安公司:
《铜陵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铜陵市国资委
2025年12月8日
铜陵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铜陵市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铜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铜陵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规定参加市属企业有关事故的调查,按权限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四)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市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属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企业具体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发企业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常态化。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市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关注职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职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职工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劳务派遣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商。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在市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四)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等情况,按照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可以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