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69C/202306-0005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铜发改能源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17:21 |
| 发文字号: | 铜发改能源函〔2023〕5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发改委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5880500 |
关于印发铜陵市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发改能源函〔2023〕553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铜陵市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9日
铜陵市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节能减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降碳“一企一策”诊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发展和循环发展试点示范创建,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等重点专项工作,重要活动宣传,重点领域培训等基础能力建设,以及上级部门布置的相关重点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补助方向和要求。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上级部门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对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再重复安排。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分配规则,开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要求相关单位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情况(含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或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分配资金、开完工时间、预计成效等)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依据各单位报送的具体项目情况,明确当年度的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分配原则等,按程序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依据审定的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年度计划。补助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各单位要结合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范围,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收回当年度已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政策目标;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五条 各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