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2311/202408-0004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 主体分类: | 医疗卫生 其他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11:20 |
| 发文字号: | 铜卫〔2024〕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25018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
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铜卫〔2024〕4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
政策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
一、发放育儿补贴。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市的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政策扶持。积极落实依法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个税差异化政策,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依法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家庭购买自住房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10%—20%。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户型选择、配租排序等方面给予照顾。(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加强生育保障。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按规定和程序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所有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五、增加托育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确保实现“十四五”千人口托位数目标任务。落实托育服务建设补贴和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补贴政策。对完成当年新增托位任务的县(区),按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达到省级评估认定的普惠托位,省级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每年实际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人数,按公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每生每年不低于600元、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标准对机构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
六、减轻教育负担。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普惠性托班。在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后服务或延时服务,丰富服务内容,落实经费保障,托管服务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有效衔接,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牵头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保障女性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后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八、帮扶特殊群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探访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九、培育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每年至少打造1个重点报道和1个专题专栏。(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
十、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
附件:铜陵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附件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
一、资格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均为铜陵市户籍人口或一方为铜陵市户籍人口,生育子女在铜陵落户。
(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生育补助。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生育第三个子女,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入户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铜陵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见附表)。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社区、办)人民政府复核,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含聘用制人员,下同),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该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并指定相关部门发放。生育补贴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发放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生育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公安、民政、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把发放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进行核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附表:《铜陵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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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铜陵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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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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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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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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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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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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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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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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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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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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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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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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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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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子女 户 籍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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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 状 况 |
□双方初婚 □男初婚女再婚 □男再婚女初婚 □双方再婚 □复婚 □其他 |
结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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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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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 回 执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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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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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 生育子女 情 况 (不含收养的子女) |
姓名 |
性别 |
孩次 |
出生日期 |
入户时间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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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 类 别 |
□1.生育二孩一次性育儿补贴2000元; □2.生育三孩一次性育儿补贴5000元。 备注:根据实际勾选申报补助类别,并附相关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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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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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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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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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指纹)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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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乡镇(社区、办)人民政府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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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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