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2311/202404-0008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 主体分类: | 医疗卫生 铜卫医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14:55 |
| 发文字号: | 铜卫医〔2024〕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20601 |
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铜卫医〔2024〕6号
县(区)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医秘〔202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保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应急救助基金得到合理使用,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基金救助对象
在市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一)身份不明患者的认定
1.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或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有疑义的患者,医疗机构先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初步核实患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应填写《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详见附件),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
2.110或110通知120转送的无法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患者,由出警单位向相关部门核查并反馈身份认定结果。
(二)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无力支付患者:
1.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证件或证明;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且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人口(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患者学校、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等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证明,居住满一年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供,未满一年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
1)患者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2)患者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
3)患者家庭生活水平符
4)其他经济困难对象。
二、明确基金使用范围
(一)救助病种范围
主要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二)费用范围及标准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参照铜陵市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三)救助基金使用规定
基金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对于经查明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抄送征信机构纳入不良信息名单。
三、明确基金经办机构
市卫健部门商市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并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经办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日常管理,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协助患者申请身份认定或向相关部门申请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基金拨付,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开展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培训以及市卫健委交办相关工作等。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优化基金审核支付
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并在72小时内出具结论;对身
五、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于身
六、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51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p://61.49.19.43:9700/jbyj,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9日、12月9日前,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及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情况录入国家平台,并每年两次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疾病应急救助信息和工作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筹资使用情况分析、工作管理情况、存在困难、意见与建议等)。医疗机构逾期未按规定将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录入国家平台并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七、规范实施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要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并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八、强化责任落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取第三方经办机构做好经办工作,同时加强对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
附件:1.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3.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
4.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无力支付医药费用证明
5.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表
6.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铜陵市公安局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铜陵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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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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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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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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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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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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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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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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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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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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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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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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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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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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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护送 情况(打√) |
1.有:120( )110( )救助站( )亲属( )其他( );2.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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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 (急危重伤病 病情说明) |
主管医师(签字): 科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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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总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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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金额(元)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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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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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型 |
□身份不明 □无力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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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请信息公示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 |
□已公示 □未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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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意见 |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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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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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填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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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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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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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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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门急诊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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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盖章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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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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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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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信息 能否确认 |
□不能确认 □能确认(如能确认患者身份,请填写以下具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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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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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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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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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公安机关 盖章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用于铜陵市各医疗机构收治身份不明患者的身份确认,一人一表。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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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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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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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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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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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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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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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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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姓名 |
关系 |
年龄 |
性别 |
文化程度 |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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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原因 |
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无力支付原因如下:
患者(或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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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所在单位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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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无力支付原因:1.患者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患者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3.患者家庭生活水平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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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表
经 办 机 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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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医院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诊断 |
住院总费用 |
救助基金支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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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基金合计(元) |
小写: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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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申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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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复核意见 |
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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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铜陵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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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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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覆盖率(%) |
定量 |
缴纳资金的(县)区数/本市域内县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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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救治对象为符合制度要求的患者比率(%) |
定量 |
审核通过患者数/申请患者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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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机关出具身份核查结论的比例(%) |
定量 |
公安机关出具核查结论的患者数/收到核查申请的患者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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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政部门协助核实情况的比例(%) |
定量 |
民政部门出具核实情况的患者数/收到核实申请的患者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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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预拨金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 |
定量 |
本年度预拨基金数额/本年度基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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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审核时间 |
定性 (持续降低) |
经办机构应当尽快审核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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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办机构拨付资金的及时性 |
定性 (持续提高) |
经办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基金申请,及时拨付给医疗机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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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制度要求患者的救治及时性 |
定性 (持续提高) |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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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申请基金的情况(参考) |
定性 |
医疗机构在本年度内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基金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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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项保障政策的衔接情况(参考) |
定性 |
疾病应急救助与医疗保障及社会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
备注:指标9、指标10为参考指标,供有关部门了解工作情况使用,不计入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