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69108132/202107-0019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就业创业 铜政办 民生政策库 待业人员 住房 |
| 成文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00:00 |
| 发文字号: | 铜政办〔2019〕1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铜政办〔2019〕1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铜政〔2018〕3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面向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职在岗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购(租)房补贴。中央、省属驻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驻铜部队现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同等待遇。
1.对普通高校的全日制专科、或技工(师)院校预备技师班及高级班的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4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员(含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成教、业大等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人才,或取得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3.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取得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4.对在我市新落户籍且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对居住免费商品住房满5年且一直在铜就业创业人员,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一半购买。
5.对年龄45周岁以下外地来铜创业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以及进入我市城区创业就业的农民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指标的本市农民,除享受普惠制购房补贴外,另由宅基地所在地财政按宅基地指标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补贴;退出既有宅基地并拆除附属建(构)筑物的,宅基地所在地财政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补贴1万元。
6.上述购房补贴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其他类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1.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且不选择政府免费提供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2.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3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3.上述租赁住房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其它类住房保障类租金补贴政策。
符合上述范围对象的,申请购(租)房补贴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处于劳动合同期内且社会保险处于在缴状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只需社会保险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等),首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未有出售、赠与、继承及分家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的。
(三)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的,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时间及住房租赁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应在租赁满1年后方可申请上1个租赁期租房补贴。
(四)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全产权人(含配偶)或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含合租人),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为准。
(五)购房补贴申请人系第二条第一款第1、2、3、4种情形人员,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人员(自主创业员),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购房补贴申请人系第二条第一款第5种情形人员,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人员(自主创业员),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六)租房补贴申请人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人员(自主创业员),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办理实行集中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兑付,每个受理审核发放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申请表或铜陵市创业就业博士研究生免费商品住房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3.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留学证明、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在我市就业的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在职在岗证明、单位近期工资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银行流水;
申请人系中央、省属驻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的,还需提供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系驻铜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在我市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开展运营的资金往来银行流水。
5.申请购房补贴的,除博士研究生外,均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属于自愿放弃宅基地指标的本市农民还需提供宅基地退出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租房补贴的,均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申请人在我市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
1.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分别移交至有关部门审核;
2.各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窗口转交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反馈至并联审批窗口,由并联审批窗口汇总提交人社部门;
3.人社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窗口提交的汇总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意见,并于每月末召开各职能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审核确定拟补贴人员名单、所属区域和市(区)资金承担金额,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1.购房补贴发放
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70%,满5年后发放剩余30%。
(1)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的申请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市人社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购房补贴总额的70%)。
涉及铜官区、郊区的,市人社部门将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辖区,辖区自收到市级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合并后发放给申请人。涉及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在2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发放。
享受购房补贴满5年后,凭在职在岗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工资银行发放流水(自主创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等前往“并联审批窗口”提交申请,待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30%。
(2)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申请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享受免费住房满5年后,凭在职在岗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工资银行发放流水(自主创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前往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易和过户手续,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产权归个人免费所有;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一半购买(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2.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市人社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
涉及铜官区、郊区的,市人社部门将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辖区,辖区自收到市级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合并后发放给申请人。涉及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在2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发放。
购(租)房补贴资金发放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汇总补贴相关信息,涉及铜官区、郊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提交市住建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涉及义安区的,提交义安区住建部门、义安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除已明确资金来源外,对在铜官区、郊区购(租)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按市区1:1分担;对在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租)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由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成立由人社、住建、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铜陵市购(租)房补贴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开展日常联合审核工作。
(一)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申请人在我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称资格或技术工人等级资格等情况。
(二)市教体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等情况。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我市新落户及家庭成员户籍等情况。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我市首套商品住房及宅基地退出等情况。
(五)市住建局牵头落实博士研究生房源,审核申请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和审查涉及享受补贴的房屋上市交易等情况。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创业人员在我市所在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注册登记等有关情况。
(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拨付补贴资金,督促并确保市(区)两级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八)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以及在我市所在的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开展等情况。
(九)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十)市税务局负责审核房源开发建设单位在我市纳税情况,根据税源确定房源所属行政区域。
(十一)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一)本细则中所指“中级(高级)职称资格”不含按有关规定与职称资格建立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
(二)本细则中所指新建商品住房均指铜陵市区(不含枞阳县区域)新建商品住房。
(三)本细则中所指新落户人员包含下列四类人员:
1.铜陵户籍从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2.铜陵户籍毕业生因就学迁出,毕业后两年内迁回的视同新落户人员(毕业证取得时间向后顺延两年);
3.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我市的毕业生。
4.因就学迁入我市、毕业后未迁出或曾迁出于2019年1月1日后再次迁入我市的在铜高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及中职学校)外地户籍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四)枞阳县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也视为我市新落户人员。
(一)购房补贴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5年过户所购住房的,所享受的购房补贴全额退回。
(二)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总额的70%)之日起,所属单位要承担管理监督职能。对在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举报或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所享补贴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购(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一项提出申请。
(四)购(租)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拥有住房的,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不享受补贴。对夫妻双方均符合购(租)房补贴条件的,按各自应享受的标准分别领取购(租)房补贴。
(五)在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人员且同时符合《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铜人社〔2017〕63号)和《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铜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六)本细则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因《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在有效期之后而影响申请的人员仍按本细则执行。
在有效期内已享受补贴政策仍未结束的,直至享受完为止。
(七)购(租)房补贴涉及相关税款,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八)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待信息化系统运行后实行线上、线下同时申报、受理、审核、发放。
(九)本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枞阳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房补贴申请表
2.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租房补贴申请表
3.铜陵市创业就业博士生免费商品住房入住申请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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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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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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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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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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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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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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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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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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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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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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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落户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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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迁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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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归国 留学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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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认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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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 相应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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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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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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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等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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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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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权共有人是否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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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共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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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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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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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市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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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放弃 宅基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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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宅基地 指标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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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退出既有宅基地 并拆除附属 建(构)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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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 属性 |
单位£ 个人£ |
社保缴纳 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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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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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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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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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息 |
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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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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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子女姓名 |
证件类别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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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就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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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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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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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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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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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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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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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情况(创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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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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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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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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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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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股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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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状况 |
一般£ 良好£ 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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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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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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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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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买卖合同 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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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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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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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新建 商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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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首套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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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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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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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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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元 |
补贴面积 |
m2 |
补贴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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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情况 |
首次发放£ 末次发放£ |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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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 |
本人承诺: 1.符合创业就业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2.如有任何瞒报、虚假信息,退回享受资金,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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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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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并联审核,该同志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 (租)房的实施意见》(铜政〔2018〕39号)规定的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按 标准给予 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总计补贴金额 万元,按 %比例,本次发放购房补贴 万元。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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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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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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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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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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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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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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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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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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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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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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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落户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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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迁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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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归国 留学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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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认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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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相应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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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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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 租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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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 属性 |
单位£ 个人£ |
社保缴纳 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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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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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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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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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信息 |
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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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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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 姓名 |
证件类别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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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就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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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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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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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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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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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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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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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情况(创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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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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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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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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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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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股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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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状况 |
一般£ 良好£ 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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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主体 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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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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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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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 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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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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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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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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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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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0.6万元 £ 1万元 £ 1.5 万元£ 2 万元£ |
补贴 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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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情况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第七次£ 第八次£ 第九次£ 第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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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 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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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本人承诺: 1.符合创业就业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2.如有任何瞒报、虚假信息,退回享受资金,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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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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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并联审核,该同志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铜政〔2018〕39号)规定的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 标准给予 万元的租房补贴。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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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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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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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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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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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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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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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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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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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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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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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归国 留学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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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认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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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落户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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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 迁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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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 属性 |
单位£ 个人£ |
社保缴纳 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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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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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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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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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信息 |
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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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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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子女姓名 |
证件类别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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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就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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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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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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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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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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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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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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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情况(创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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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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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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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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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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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股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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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状况 |
一般£ 良好£ 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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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主体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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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本人承诺: 1.符合创业就业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2.如有任何瞒报、虚假信息,自动退出政府提供的免费商品住房,放弃享受补贴资金,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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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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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并联审核,该同志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铜政〔2018〕39号)规定的博士生免费商品住房入住申请条件。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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