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69108132/202107-0019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社会救助 铜政办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00:00 |
| 发文字号: | 铜政办〔2020〕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铜政办〔202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782元调至839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188元调至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07元调至1098元。
全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100元调至1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200元调至260元。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