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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69108132/202107-0019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社会救助 铜政办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7-28 00:00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20〕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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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09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782元调至839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188元调至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07元调至109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100元调至1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200元调至260元。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8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07-28 00:00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