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69108132/202107-0019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放管服”改革 办 营商环境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00:00 |
| 发文字号: | 办〔2021〕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13001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
办〔2021〕3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2019〕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分阶段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或多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测绘活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的内容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的规划放线、房产预测;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房产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测绘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陵市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涉及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枞阳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制定“多测合一”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测绘成果共享、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各区政府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监管辖区内“多测合一”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政务服务局)建设“多测合一”信息平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备案、业务督办、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成果数据实行统一入库管理和共享服务。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对“多测合一”成果名称、内容、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作出规定。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七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测绘资质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资质;
(三)注册测绘师执业要求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以上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通过后入驻铜陵市“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中介超市”,并在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可从“中介超市”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测绘活动。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铜陵市“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中介超市”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服务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组织招标。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备案,以备接受监督。
(三)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四)成果报送。“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标准按我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成果报告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各阶段测绘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后,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经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推送入库。
第十条 以上程序应在铜陵市“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上运行,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业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多测合一”信息平台自行中止,并重新按照上述程序选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多测合一”工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成果内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规划验线及不动产预测绘成果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联合测绘报告。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五章 成果利用
第十三条 地形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与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依据;规划验线及不动产预测绘成果报告作为办理规划验线、商品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的依据;竣工联合测绘报告作为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地下管线核验、绿地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已入库的测绘成果,除有证据证明测绘成果存在错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测、补测外,不再重复备案入库。
第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测绘服务机构在开展“多测合一”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的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管,将“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范围。测绘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配合义务,完整提交检查所需各项材料。
第十七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因委托方干预造成“多测合一”成果不合格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机构名称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中介超市”中撤除,并且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纳入,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当年度成果报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2次(含)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
附件: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流程图
附件
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