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69108132/202107-0019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体分类: | 企业 公正监管 铜公管 惠企政策库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00:00 |
| 发文字号: | 铜公管〔2019〕8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5886077 |
铜公管〔2019〕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2019年6月6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规范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公管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市公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违规程度及后果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对非市公管局职权范围内的处理决定应移送有权机关;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拟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依据: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实行集体会审,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审,执行集体研究的决定。
第十四条 市公管局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