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策解读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 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 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           临时用地使用结束恢复为原用途并经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于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的30 个工作日内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移交确认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且原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

  •           为集中做好我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受理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加快非住宅商业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铜政办〔2017〕9号)、《关于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防风险政策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8〕3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建函〔2023〕26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函〔2024〕398号)、《关于调整购房补贴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建函〔2025〕63号)等。 二、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方面 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实际缴纳契税额100%给予补贴。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不含增值税,下同)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 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40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4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     (二)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方面 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按购房款的2%给予补贴。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实际缴纳契税额100%给予补贴。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     (三)购买车位、储藏室等非住宅商品房方面 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车位、储藏室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按购房款的2%给予补贴。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车位、储藏室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 三、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上述各类购房补贴政策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后续不再予以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申请表》一份; (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购房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四)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六)购房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地点 铜官区、郊区、铜陵经开区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二楼42、43号窗口,咨询电话:0562-5812738;义安区受理点设在义安区政务服务中心47、48号窗口,咨询电话:0562-8827862;枞阳县受理点设在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咨询电话:0562-3257114。 六、上述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5年12月4日

  •           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并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使用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