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采用即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配偶未就业的男职工,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待遇。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2-2618007
没有取消。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女职工连续参加医疗保险满6个月后(计算月份不含补缴月份)且现单位没有欠费的,仍可享受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不得中断缴费。如中断缴费,医保经办机构将停发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2-2618007
用人单位因停保或欠费导致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单位补齐欠费后,参保人员从续保或补齐欠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两项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承担。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2-2618007
(1)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7.3%缴纳,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暂按7%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由参保单位代为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基本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选择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率为8.5%;不选择个人账户单建统筹的,缴费率为5.3%。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其中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2-2618007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和广大妇女权益保障,对适应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2-2618007
对于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凭转院证明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须持医保报销凭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2-2618007
(1)查验证件。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除身份证外,还应向接诊医院提供有效证件(如: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证、优抚证、低收入家庭证等)。接诊医院认真查验,确保人证相符。 (2)网上审核。接诊医院核准信息后,在医疗救助平台上录入救助对象信息,并提请各县(区)进行审核。各县(区)业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接诊医院首先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象实行优惠减免,其次按照医保政策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