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压实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运输车跑冒滴漏,跑...

  •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条例草案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

  •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日常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之后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等六类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

  •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具体投放要求。针对反映较多的大件垃圾投放问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坚持问题导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混入其他垃圾制度,禁止将工业固体废...

  • 为了便于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分类的参与度和准确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政策咨询科室:市垃圾分类中心 联系方式:0562-5881079

  • 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条例调整的对象。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科学而易为老百姓接受的分类标准,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铜陵市的垃圾分类标准与...

  •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镇区域,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