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每年6月30日采用积数计息法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根据《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要求,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利率为1.5%,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政策咨询科室:计划财务科 联系方式:0562-12329
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自动对冲还贷。流程为:每月15日从个人公积金余额中直接冲抵还贷,如果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每月21日、28日再从还贷职工所绑定的银行卡中进行扣划。如果贷款职工在15日前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当月就能从职工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冲抵还贷,15日以后办理的从次月15日开始进行冲抵还贷(如遇节假日冲抵日期顺延)。 政策咨询科室:计划财务科 联系方式:0562-1...
信用记录是职工是否可以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重要依据,对于信用记录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额度: (1)以非法手段骗提或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2年内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述职工在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后,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可申请额度的50%;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结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年限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等因素计算确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职工购买首套、二套房首付比例应符合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借款申请人所贷金额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3)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借款申请人具体...
(1)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2)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3)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政策咨询科室:审批服务科 联系方式:0562-1232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
(1)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之外的其他提取。 (2)职工离、退休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明确规定“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